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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868号

潘明喜与张月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明喜,张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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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868号

申请执行人:潘明喜,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被执行人:张月华,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本院依据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月华名下所有价值23081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