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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6837号

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红贵钢材经营部、金云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红贵钢材经营部,金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683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红贵钢材经营部被执行人金云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004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云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云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云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金云法(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4432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