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执字第192号

山东诺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诺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诺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街6699号(创业大厦1403室)。

法定代表人:尹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新海街以北、海旺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冠周,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3)寒滨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山东诺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3)寒滨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江岚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治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