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00849-7号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申请执行武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武小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849-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东营市西二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李杰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龙真,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小娜,女,汉族,东营市弘雅工艺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祥。。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申请执行武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02日向被执行人武小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小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小娜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