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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357号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泸县潮河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法定代表王存凯,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朝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08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83.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达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首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