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06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启秀茶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3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启秀茶叶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钊全
审判员 左 斯
审判员 陈锦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