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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529号

孙杭、孙国圣与余金芝、余长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杭,孙国圣,余金芝,余长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29号

申请执行人:孙杭,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国圣,男,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金芝,女,1986年7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长龙,男,1963年4月17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金芝在建设银行定远县曲阳路支行存款账户上的存款8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