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初字第356号被告人杨淞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5行“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5)青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曾 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