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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1号

王清义、王庆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清义,王庆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1号被执行人王清义,地址南皮县。被执行人王庆全,地址南皮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清义、王庆全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清义王庆全应支付申请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清义王庆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南执字第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