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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2214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与任毅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任毅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2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毛晓江。被执行人任毅,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作出的(2015)成证内经字第39310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毅一案,执行标的824533.05元,执行费1064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申请执行任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张媛媛

代理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