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鑫丽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路中段。被执行人潍坊凯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海路以东,柳贤路以北23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寒滨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潍坊鑫丽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与潍坊凯顺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寒滨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江岚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治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