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105号申请执行人韦艳,女。被执行人刘希成,男。被执行人李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5)临兰山证执字第523号执行证书,在申请执行人韦艳与被执行人刘希成、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刘希成名下鲁Q×××××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希成名下的鲁Q×××××的汽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