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立民终字第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锋,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道办事处英洲大道与峰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叶桂南,理事长。
原审
被告:英德市宏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办事处英城峰光路龙润大厦*幢***房。
法定代表人:李锋。
原审
被告:清远市天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二号区**幢*层。
法定代表人:何国泉。
原审
被告:王战修,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审
被告:何国泉,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新城23号区。
原审
被告:陈建强,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
被告:石秀娟,女,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上诉人李锋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英德市宏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天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战修、何国泉、陈建强、石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460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合同,为原审被告英德市宏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并且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上诉人及其他几个担保人的住所地均在清远清城区。请求撤销原载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各方第十六条第2项的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贷款人所在地法院即英德市人民法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被上诉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清远天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在清远清城区重新签订的担保合同,只是对担保期限的延长,并不能改变原管辖权的约定,且上诉人李锋及其他原审被告英德市宏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战修、石秀娟的住所地在原审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有添
审 判 员 曾文东
代理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思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