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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恢字第52号

杨华育与倪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华育,倪君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育。被执行人倪君梅。杨华育与倪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07)眉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华育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7.229万元及按月利率1.5%从2000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倪君梅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倪君梅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倪君梅有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分行东坡支行工资收入帐户上的存款可供执行,遂作出(2008)眉东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予以冻结,现已按本院(2007)眉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193334元扣划至本院并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7)眉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