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杨伯寿。被执行人张春裕,农民。被执行人覃柳权,农民。杨伯寿与张春裕、覃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伯寿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裕、覃柳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有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江荣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