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民初字第375号

王某与安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原告安某某,男,裕固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乔根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