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原告安某某,男,裕固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乔根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