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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118号

张某某与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毋某某,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毋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平道

代理

审判员 吴   芮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   德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