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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申字第00115号

马公涛与周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公涛,周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申字第0011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公涛。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斐新。

委托代理人:马红娟,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公涛因与被申请人周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公涛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驾驶的电瓶车并未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无依据,原判依据该认定书认定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明显与事实不符,原判依据该鉴定意见书作出其需赔偿被申请人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明显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判。周斐新提交意见称:马公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公安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客观公正。如果没有发生碰撞,其不会摔倒,申请人的女儿也不会先支付其医药费并看望其。双方当事人均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说明双方对该起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无异议。马公涛驾驶的摩托车既没有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是应报废而未进行报废的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正确,证据恰当。本院审查查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0125号民事判决,马公涛于2013年4月20日签收该判决书。2014年3月19日,马公涛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公涛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公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健全

审 判 员  朱 艳

代理

审判员  倪海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