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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278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玉娟,李伟端,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娟,申请执行人李伟端。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11号和德国际公寓7号商铺。本院在执行李伟端、黄玉娟申请执行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审 判 员  张松昌

代理

审判员  黄元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吉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