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何丹丹,女,汉族。被执行人段留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惠,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何丹丹诉段留阳、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留阳、王惠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