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张续,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何建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又名董石头,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
原告张续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续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续的委托代理人何建新、李志刚、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续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到原告家收购生猪,原告将自己饲养的49头生猪,总重量为12269斤,以每斤6.7元的价格卖与被告,总价为82200元,被告暂付32700元,下欠原告49500元,被告承诺三天以内待49头猪出售后付清该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还该欠款。2015年2月17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家要求还款,被告拒绝偿还,无奈原告打110报警,派出所干警出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再次承诺一个月内还清欠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生猪款495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XXX辩称,欠款属实,因为张续的父亲张卫东欠被告47600元没有偿还,另外还有1万元没有写欠条,张卫东实际欠被告57600元,所以被告欠他儿子张续的钱也没有还张续。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到原告家里收购生猪,原告将自己饲养的49头生猪出售给被告,被告暂时支付原告生猪款32700元,下欠495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于被告以原告的父亲张卫东欠其57600元为由拒绝偿还原告欠款,原、被告由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XXX拖欠原告张续生猪款49500元不及时清偿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原告张续请求被告XXX偿还欠款,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续生猪款495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宝宏
审判员 王红伟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