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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3423号

王金锁与刘宝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锁,刘宝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42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锁。被执行人刘宝群。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金锁与被执行人刘宝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宝群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金锁479199.09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1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宝群名下的苏F×××××车辆,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宝群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另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信息,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