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873号
原告:杨某。
被告:崔某。
被告:宋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崔某、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丛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霖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