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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873号

杨某与崔某、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某,崔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873号

原告:杨某。

被告:崔某。

被告:宋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崔某、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丛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霖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