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羊某某。被告苟某某。
原告羊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子林
审 判 员 樊世川
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大明
原告羊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羊某某。被告苟某某。
原告羊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子林
审 判 员 樊世川
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