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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451号

原告羊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羊某某,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羊某某。被告苟某某。

原告羊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子林

审 判 员  樊世川

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