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20号
原告:邓某,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邓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