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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20号

邓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邓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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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20号

原告:邓某,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邓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