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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91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德收、张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张德收,张华,张武升,王世英,张明升,鞠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9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德收。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张武升。被执行人王世英。被执行人张明升。被执行人鞠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收、张华、张武升、王世英、张明升、鞠怀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9496.2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9496.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