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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834号

张俊平、张俊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平,张俊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834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平,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被执行人:张俊学,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弟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俊平与被执行人张俊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祖祥

代理

审判员  沈厚保

代理

审判员  刘友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