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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16号

袁运平与山西德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姚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运平,山西德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姚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袁运平,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住河源市连平县。委托代理人谢年华,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西德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13785-0,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八一西路92号1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强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杰,该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姚建新,男,汉族,1977年7月1日生,住山西省稷山县。

原告袁运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山西徳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姚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运平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新、山西德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运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运平撤回对被告姚建新、山西德盛通物流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倪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