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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铁执字第9号

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房产建筑段与刘丽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房产建筑段,刘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铁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房产建筑段。

被执行人:刘丽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房产建筑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丽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丽新银行存款646117.81元,本次执行已清偿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仲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