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异字第114号异议人:刘玲霞,女,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郭俊伟,男,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张社干,男,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执行郭俊伟申请执行张社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玲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玲霞称,被执行人张社干及���己均未收到(2015)汝立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但未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内容。
本院查明,2015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汝立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后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异议人送达了该裁定书,邮戳显示送达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
本院认为,异议人刘玲霞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缺乏具体的异议内容,不符合执行异议立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玲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风雷
代理
审判员 李青峰
代理
审判员 杨毅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