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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92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孙世凯、王肖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孙世凯,王肖斐,王军,张淑会,蒋守宏,王启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9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孙世凯。被执行人王肖斐。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张淑会。被执行人蒋守宏。被执行人王启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世凯、王肖斐、王军、张淑会、蒋守宏、王启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9460.1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9460.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