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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513号

郑红影、宋扎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红影,宋扎根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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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郑红影,女,汉族,住所地尉氏县。被执行人宋扎根,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郑红影申请宋扎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尉民初字第0170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宋扎根应支付申请人郑红影案款49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495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扎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吴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