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野智莲,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马家沟烟草公司家属楼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崔增亮,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老体委家属楼*层*号房。申请执行人野智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刘增兵、助理
审判员李世翔、助理
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
审判长。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崔增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财产申报表、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崔增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野智莲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野智莲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0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
审判员 李世翔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