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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201号

野智莲申请执行崔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野智莲,崔增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野智莲,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马家沟烟草公司家属楼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崔增亮,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老体委家属楼*层*号房。申请执行人野智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刘增兵、助理

审判员李世翔、助理

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

审判长。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崔增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财产申报表、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崔增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野智莲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野智莲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0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

审判员  李世翔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