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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92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董培强、王彩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董培强,王彩芳,李兰河,邢桂娜,闵凡学,张夕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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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诸执字第29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董培强。被执行人王彩芳。被执行人李兰河。被执行人邢桂娜。被执行人闵凡学。被执行人张夕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培强、王彩芳、李兰河、邢桂娜、闵凡学、张夕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8302.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830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