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小字第22号

陈耀武与江宛平、朱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耀武,江宛平,朱丰伟,周万风,朱启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小字第22号原告陈耀武,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江宛平,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朱丰伟,男,住南阳市。被告周万风,女,成年人,住址同上。被告朱启顺,男,成年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陈耀武、江宛平诉被告朱凤伟、周万风、朱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武、江宛平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诉讼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62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