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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执字第1160号

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北新不锈钢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北新不锈钢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州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47843-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徐志辉,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希,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北新不锈钢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36641-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春官,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绍波,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北新不锈钢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彭州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北新不锈钢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北新不锈钢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

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都北新不锈钢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267000元、违约金26700元,案件受理费2853元。未执行金额广告费267000元、违约金26700元,案件受理费2853元。

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利平

审 判 员  刘 平

代理

审判员  方 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宁锋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