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吴静光,农民。委托代理人钟军,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福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静光与被告欧福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静光于2015年12月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静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审 判 长 王其旺
代理
审判员 彭泽连
人民陪审员 覃昭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赖 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