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551号原告倪某,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被告尤某1,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尤2,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尤3,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杨某某,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尤某1、尤2、尤3、杨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常 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