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4608号
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继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志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瑞华、孙枫,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华、孙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