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二初字第04608号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瑞华、孙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华、孙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4608号

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继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志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瑞华、孙枫,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华、孙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