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820号原告孔树平,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古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过滩村。法定代表人邓水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树平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古建材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树平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树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
审判员 王宇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