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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303-2号

张小娜与聊秀义、天津滨海伟业浩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娜,聊秀义,天津滨海伟业浩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03-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娜。被执行人聊秀义。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伟业浩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5252号。法定代表人聊秀义,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小娜与聊秀义、天津滨海伟业浩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福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