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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565号

原告李爱琴诉被告朱业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爱琴,朱业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李爱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侯红艳,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朱业孟,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原告李爱琴诉被告朱业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爱琴负担。

审 判 长  冯志刚

审 判 员  王婵微

人民陪审员  祁利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