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270号原告袁维明,女,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九龙坡区钰服莹雅制衣厂,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都市工业园10-3-B号。经营者向金玉,女,1967年7月2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维明诉被告九龙坡区钰服莹雅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维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小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雷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