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65号原告刘芳。委托代理人郇广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曦,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伟民,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苏大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陆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芳负担。
审 判 长 朱景明
审 判 员 李美芹
人民陪审员 王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