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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7150号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文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文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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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7150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法定代表人张书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女,生于1981年9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吴飞,男,生于1964年2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任文中,男,生于1969年1月,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文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华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