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郝某。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雅迪 微信公众号“”
郝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郝某。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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