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初字第2062号

郝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郝某。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