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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263号

李桂英与陈泽生、赵长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桂英,陈泽生,赵长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263号

原告:李桂英,系阜城县古城农机销售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泽生。

被告:赵长满。

原告李桂英与被告陈泽生、赵长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陈泽生、赵长满欠原告李桂英货款56000元人民币,被告陈泽生、赵长满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桂英52000元人民币,余款原告放弃,双方清结。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6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桂英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