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263号
原告:李桂英,系阜城县古城农机销售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泽生。
被告:赵长满。
原告李桂英与被告陈泽生、赵长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陈泽生、赵长满欠原告李桂英货款56000元人民币,被告陈泽生、赵长满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桂英52000元人民币,余款原告放弃,双方清结。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6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桂英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