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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240号

杨中亮与河南金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中亮,河南金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杨中亮,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河南金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港。住所地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建业大宏城市花园**幢*楼。

原告杨中亮诉被告河南金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金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金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