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王淑梅。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总标的额为621579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2157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执行员 张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