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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363号

刘华永与聂新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华永,聂新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63号原告刘华永,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聂新政,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刘华永诉被告聂新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华永承担。

审判员  赵红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