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63号原告刘华永,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聂新政,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刘华永诉被告聂新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华永承担。
审判员 赵红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